魏宪合律师亲办案例
某村委会因履行不当被判连带责任
来源:魏宪合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1
浏览量:753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0116民初150

原告冯某某,女,19843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某某村

原告龚某某,女,201111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84318日生,汉族,系原告龚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曾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冯某某、龚某某之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社民,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系该村村委会委员。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武某某,系该组代理组长。

第三人龚某某,男,198812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某某村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八组),第三人龚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龚某某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宪合、曾焕,被告某某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某某村八组,第三人龚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20101210日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村组村民龚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112日生有一女,取名龚某某。2012516日原告冯某某与龚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龚某某由原告冯某某抚养,如遇村上拆迁,分给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126月被告村组的土地被征收或出租,共计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毅及租地毅共计77200,被告将原告应得份额让第三人龚某某领取,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依法判决被告向两原告分别支付征地补偿款、租地款等77200元,合计15440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村委会辩称征地补偿款及租地款均由某某村八组制定分配方案并进行发放,村委会并未参与,故某某村委会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村八组辩称201510月之前的发放情况其不清楚,在组织发放相关款项时,村民均未提出异议,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龚某某辩称其领取的款项已全部支付给原告,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冯某某与龚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1112日生有一女,取名龚某某,冯某某、龚某某户籍均登记在被告村组。2012516日,冯某某与龚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龚某某由冯某某抚养,龚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直到孩子满18周岁,龚某某随时有探视权。关于财产分配,如遇村上拆迁,分给各自的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20126-2016年2月期同,被告某某村八组共计向村民分配租地及征地赔偿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敢77200元,原告应分配款项被龚继金领取。20171月原告以诉称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请求第三人龚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及户口本,证明冯某某与龚某某于201012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龚某某,冯某某与龚某某户籍均登记在被告村组;2、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明2012516冯某某与龚某某离婚时约定龚某某由冯某某抚养,如遇村上拆迁,分给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3、民事判决书四份,证明分配金额;4某某村八组现金下户表、会议记录,证明原告应分配款项龚某某已领取;5、户口迁移证。被告某某村八组、某某村委会对原告提交的户口本载明的事实认为因无原件,未予认定,对其余证据均予以认可。第三人称龚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关于具体分配金额表示记不清楚,且每次已将领取款项支付给原告,庭审结束后第三人龚某某到庭表示对20126-20136月每人共计分配的6100已记不清楚,对20137-20162月期间分配的71100元承认已经领取,其中20152月分配的2200元、2015年了月分配的4800元,合计7000元未支付给原告,20162月分配的1500元已支付给原告600元,其余款项均已支付给原告,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在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龚某某系被告村组村民,依法事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利,有原告当庭提交的户口本等证据相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在原告碍某某与笫三人龚某某离婚后,龚某某领取原告的收益分配款项,被告及第三人均予以认可、第三人对20126-20137月期同的分配款项7100元未予认可。但结合原告提交的相关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第三人辩称除20152月分配的2200元、20157月分配的4800元、20162月分配的900元未支付给原告外,其余分配款项已经支付给原告,未提交证据,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第三人返还分配款项之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某某村八组、某某村委会在原告冯XX与龚某某离婚后,仍将属于原告的分配权项交由龚某某领取,属履行不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第三人龚某某返还原告冯某某、龚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各77200元,共计155400

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八村民小组对第三人龚某某上述返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8元,原告巳预交,由第三人龚某某承担,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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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魏宪合
  • 执业律所: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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