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成功获缓刑
来源:张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4
浏览量:727

案情简介

余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阿房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阿房宫村口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126日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西咸新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核,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魏宪合律师意见】

一、被告人余某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积极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且认罪态度非常好,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过程,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余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余某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贯遵纪守法,没有前科,被告人驾龄将近十年,从未有过任何违法行为,为人老实本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并且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本次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可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余某应适用缓刑

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余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给受害人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人身危害性小,再犯可能性不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其适用缓刑

法庭审判

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告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余某是否构成自首情节,被告人余某在发生事故后虽未能保护现场,但及时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可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余某系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余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能保护现场,故在量刑时可适当考虑。被告人余某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余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对上述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对被告人余某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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