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0日西安市长安区某医院与西安市某甲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同年3月13日,该公司派出三辆商混车向医院供应商品混凝土,被告人聂某某以医院的商混供应没有交给聂某某堂哥为由,驾驶一辆车斜停在本村南北路中间,致使甲公司的商混车以及其他社会车辆无法通行。两三天后,聂某某又带人到工地滋事,要求医院负责人聂某亮将商混供应交给聂某某堂哥,同年3月25日医院负责人聂某亮被迫与聂某某堂哥所在的西安乙公司签订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双方并按合同履行。
2016年5月医院综合楼在施工建设空调井的过程中,被告人聂某某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多次到医院工程办公室强行要求医院将空调井项目交给其成啦。同年6月1日,医院被迫将空调井项目交给聂某某介绍来的西安市长安区某钻井队,该钻井队给聂某某好处费累计76000元。
而后,聂某某又以医院围挡超过医院建筑用地为由,拔掉六根铁柱,并在医院的办公室与人发生口角,并演变为互殴,所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法庭审判]
被告人聂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商品或服务,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李某某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一节,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6条,第52条,第53条,第61条,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6000元。
[辩护意见]
一、聂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聂某某不存在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客观构成要件有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强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聂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①把车停在该村南北路中间,②与村民共同去工地找找力所能及的活干,③在医院非法占用村内土地且多次强硬拒绝村干部的合理请求的情况下,聂某某拔出铁桩并没有损害任何建筑,后在医院办公室,李某某以言语和行为激怒聂某某,双方四大但并未造成人身伤害。
3.辩护人认为,聂某某的上述行为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行政处罚已经足够。对聂某某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二、聂某某不存在强迫交易
1.某甲公司与医院的解约是因为双方对付款与供货问题的顺序产生争议而非外界干扰所致,并且某甲公司并未要求医院支付违约金。
2.医院与某钻井队的合同是因为聂某某受到村长的二次委托。签订过程双方自愿平等。
三、聂某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
[案件分析]
一、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聂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医院接受商混供应和空调井项目,情节严重,且主观恶性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聂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以暴力、强迫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为直接故意。被告人聂某某采取用车堵路、阻挡施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法,强迫医院接受其堂哥供应商混,强迫接受打井工程,被害人的陈述及多名证人证言均能够证实,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应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二、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某寻衅滋事罪一节,被告人聂某某虽有阻挡他人施工及毁坏财物的行为,但受伤员的伤情未鉴定,被毁财物损失未评估,指控证据不足,不应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