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宪合律师亲办案例
西安市农村征地补偿款经典案例
来源:魏宪合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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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征地补偿款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1063,刘英诉至长安法院,以其系长安区某街道办某村二组村民,从小过继给本村组村民刘水,后刘某某病故,200810月结婚。2010年村组分配征地款32000元未给其分配,故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其请求。

一审查明:刘英系该村组成员,户籍一直在村组处。1989年刘英过继给本村组的刘水为女(刘水系刘英之叔,未婚无子女)。原告之父刘金与原告同在该村二组生活,刘英有承包地亦履行村组的相关村民义务。2004年刘水去世。200810月刘英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某村的许三多登记结婚,并约定婚后回西安为刘水顶门立户。后村组土地被征用开办度假山庄,该村组制定分配方案,规定农家女不予分配。每位村民分得征地款32000元,但拒绝给刘英分配该款项。一审法院认为,刘英户籍在该村二组,过继于同村组刘水为女,系该村组村民。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刘英过继于本村组村民刘水为女多年,并对其养老送终,尽到继子女的义务。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但从善良风俗角度来看,刘英过继刘水属刘水之“子”,应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刘英的诉请应予以支持。被告该村负有连带责任。

宣判后,该村及小组均不服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称,许三多系农村户口,刘英与许三多结婚出家后一直没在村组居住生活,刘英以许三多因顶门立户而不欠户口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刘英不应享受村民待遇,一审判令村组给付刘英村民待遇每月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善良风俗。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该村二组制定的土地收益款分配方案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刘英户籍虽登记在该村二组,但200810月刘英与山东的许三多登记结婚后,并不是因自身原因未迁转户籍关系,且刘英与许三多结婚后,刘水已过世,许三多入赘该村二组顶门立户的理由亦不充分。故,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刘英的诉请。

二审判决后当事人百感交集,多次到律所找本律师协商下一步的方案,本律师建议其向高院提出申诉并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材料,代其书写了相关申诉材料。岂料,经过高院大半年的审理,最终结果是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当事人拿到高院的裁定后垂头丧气,本律师给其耐心做工作,鼓励其要对案子有信心,并建议其向西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检察院认真看了本案的全部材料后认为,西安市中院对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于是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向省高院再次提请抗诉,抗诉称,西安市中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刘英作为该村二组村民有权获得改组土地租用款的收益分配。《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该村二组因土地租用产生的组的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属于该村二组全体村民共同共有,每一村民都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对该征地款的平等分配权。村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村民决议形式决定征地款的使用、分配办法,但其应遵守法律规定,切实维护每一集体成员的利益。刘英户籍一直在该村二组,有承包地且履行了村民义务,系该村组村民。《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婚后女方必须到男方家,婚后户口是否迁移,本人具有选择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组织影响。200810月刘英与许三多结婚时双方约定选择婚后在女方家生活,该约定是刘英夫妻双方自由选择的结果且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其后至本案纠纷发生前刘英户口一直未迁出该村二组,也为在男方所在村组享有村民待遇,其仍为该村二组村民,在该村二组进行征地款分配时,刘英应享有本村村民同等待遇。终审法院认为该村二组制定的土地收益款分配方案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法规、政策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刘英结婚后并不是因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籍关系,不应享受村民待遇进而驳回刘英诉请与法无据,侵害的刘英的合法权益。

西安中院再审认为,刘英户籍一直在该村二组,过继于同村组村民刘水多年,并对其赡养送终,尽到了继子女义务,有承包地且履行了村民义务,系该村二组村民。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村民决议形式决定征地款的使用、分配办法,但其应遵守法律规定,切实维护每一集体成员的利益。本案该村组因土地租用产生的征地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属于该村二组全体村民共同共有,每一村民都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对该征地款的平等分配权。刘英作为该村二组村民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有权获得该组土地租用款的收益分配。据此,刘英的诉请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改判。

该案一波三折,经过当事人及律师的共同努力,一直坚持,不放弃,对刘英来说最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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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魏宪合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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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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