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宪合律师亲办案例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
来源:魏宪合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2
浏览量:338


孙某某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一)基本案情孙某某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6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某某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某某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3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某某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二)裁判结果
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孙某某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某某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某某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某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的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园区劳动局认为孙某某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孙某某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上诉人园区劳动局以孙某某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某某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撤销被告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内容由魏宪合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魏宪合律师咨询。
魏宪合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0126好评数50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民生百货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宪合
  • 执业律所: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93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
  • 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民生百货8楼